一、基本规定
(一)以权利申请人法定名称登记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申请人名称应当为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
登记名称均以其提交的合法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登记。如为国外自然人,则以其护照上的英文姓名进行登记;如产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注:如精神病人等)、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未满18周岁的公民等),登记时须出具监护人公证书、法定监护人证明或未分家的户口证明。
(二)登记申请与代理
1、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本人申请登记,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公证书。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定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身份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协助执行证明。
3、有关当事人必须共同申请,权利申请人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中属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或提交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转移过户事实公证文书的转移可由单方申请。
(三)身份证明
1、权利申请人为个人的:
⑴ 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交的,可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⑵ 现役军人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
⑶ 外籍人员,提交护照复印件;
⑷ 香港、澳门居民提交港、澳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⑸ 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⑹ 权利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交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2、权利申请人为单位的:
⑴ 权利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⑵ 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成立批文;
⑶ 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公证
1、下列情形须办理公证:
⑴ 因继承、赠与和遗赠申请房产登记的;
⑵ 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
⑶ 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
2、公证书的要求:
⑴ 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各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有效期内)公证文件均予以认定,港、澳、台地区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见证文书予以认定;本地房屋继承公证需遵守属地原则。
⑵ 外国国家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地使领馆认证,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五)不予登记的情形
1、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房地产被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房地产权利转移的;
3、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4、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六)其它
总登记后颁发的权证,非国家统一标准房屋权证,可申请登记,并按原情况换证。
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规定文件和上级权力机关发布的文件。
2、严格按照主体一致原则操作办案,即土地房屋一致、产权人所有权一致、来源一致、顺序一致。
3、对不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的权属登记申请,应详细告知原因,以及应补正的手续,尽可能避免权利申请人多次往返。
二、各类型业务必收件标准
(一)私房办理新建房产权证需提交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正本,含附件);
附件:⑴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⑵规划审批图。
3、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测绘报告;
5、权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6、须填写的表格。
(二)望城坡商贸城私房初始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抽签定位单;
3、联合建房协议或自建协议;
4、购买土地的发票;
5、身份证明的资料;
6、房屋测绘报告;
7、预定地基协议。
(三)总登记时未办理登记的私房需提交的资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还需提供共有房屋权证);
2、房屋测绘报告;
3、身份证明的资料;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费缴纳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落实政策发还的私房需提交的资料:
1、落实政策文件;
2、房屋测绘报告;
3、原留房权证(系原房屋改造时留有的房屋,办理的权证);
4、身份证明的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6、是否发直管分房证,如发应提交直管公房权证,办理注销或析产手续。
(五)单位办理新建房产栋权证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附件:
附件: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⑵建设工程规划定点红线图(工程放线定位图);
⑶经审查批准的建筑施工图(报建图)。
2、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
注意事项:
1、属开发商新建商品房还需提供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2、属几家单位联合建房,须提供相关协议或法律文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的必须登报公告无异议,三个月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并根据城建档案存根复印件(盖章)或其它附件申请。
(六)办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需提交的资料:
1、组织集资建房单位提交集资房整栋的建房资料(栋袋):
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附件;
附件①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②建设工程规划定点红线图(工程放线定位图)
③经审查批准的建筑施工图(报建图)
⑵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⑶ 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⑷ 经省、市房改办审查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审查表(集资建房审查);
⑸ 参加集资职工的职务职称表;
⑹ 异产毗连房屋户室号对照表;
⑺ 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⑻ 房屋测绘报告;
⑼ 须填写的表格: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
2、职工个人集资房产权登记档案资料(户袋):
⑴ 职工个人与组织建房单位订立的协议书;
⑵ 户身份证复印件;
⑶ 个人收款收据;
⑷ 职工个人登记申请表;
⑸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一式两份)。
(七)办理偿还拆迁户分户产权需提交的资料:
1、偿还单位应提交所偿还房屋的栋产权证并办理相应变更;
2、拆迁户分户资料:
⑴ 拆迁偿还产权协议原件;
⑵ 分户平面图(一式两份);
⑶ 权利申请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⑷ 单位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⑸ 须填写的表格。
注意事项:
拆迁户原房有权证的应先办理(或共同办理)原权证的注销。
(八)办理继承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房屋还需收房屋共有证);
2、继承权公证书(一般继承);
3、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生效公证书(遗嘱继承);
4、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等);
5、权利申请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6、须填写的申请表格。
注意事项:
1、公证书的房屋座落必须与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一致。
2、为方便计征税、费及方便人申请针对同一房屋的继承、赠与各半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在继承类型中办理并转交易。
3、对交易所移交的资料,及时做好交接、派工工作,注明签收日期。
4、凡大宗业务,由接件员提出申请,经登记科科长、产籍科科长确定交件工作日。
5、(审查)审批人员对不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的权属登记申请,应及时退回交易所处理。
(九)其他转移
1、协议离婚需提交的资料:
⑴ 房屋所有权证;
⑵ 离婚协议书(原件及补充协议);
⑶ 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⑷ 权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判决或调解离婚需提交的资料:
⑴ 房屋所有权证;
⑵ 判决书及协助执行书、民事调解书及法律生效文书;
⑶ 权利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办理房屋所在地地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还需收房屋共有权证);
2、权利申请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地名委员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单位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办理产权人名称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还需收房屋共有权证);
2、名称变更证明 (私人变更需提供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国有单位更名需提供请示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更名报告股份制公司需提供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更名报告、工商局公示材料);
3、权利申请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单位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须填写的表格。
注意事项:
如名称变更的房产属抵押房产,须到房产交易所同时办理抵押变更或注销手续。
(十二)办理房屋翻、改、扩建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还需收房屋共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
3、房屋竣工验合格证明(或验收图);
4、房屋测绘报告;
5、权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6、单位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房屋还需收房屋共有权证);
2、须填写的表格。
(十四)办理分割(析产)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房屋还需收房屋共有权证);
2、分割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3、房屋测绘报告;
4、单位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析产分割报告;
6、权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须填写的表格。
注意事项:
1、分单位析产:是指所有权(共有权人)对拥有的房产进行分割析产,各有单独出进,房屋结构及功能结构可分,可根据测绘报告单独分单元登记发证;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只能按共有产证处理,给产权人分别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注:共有产可分为⑴份额共有⑵共同共有⑶按部位分割协议共有。
2、栋证析产:针对一栋房屋根据测绘报告信息,分户、关联办理栋证变更。
(十五)办理遗失补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登报声明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的报纸;
3、权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单位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须填写的表格。
注意事项:
1、登报声明需在见报一个月以后予以办理补证手续;
2、登报声明的房屋座落及权证号须与档案中的信息一致;
3、报纸必须是本地覆盖面广的日(晚)报;
4、开发商遗失商品房栋证的,如果已售出部分房产,须由测绘队出具未出售部分房屋测绘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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