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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领证工作标准 >> 返回上一页

一、房屋权利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受委托人领取,须提交:

(一)盖缴费章的登记证件收据;

(二)核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房屋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

由房屋权利申请人本人领取,须提交:

(一)盖缴费章的登记证件收据;

(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房屋共有产权

由全体共有人领取,须提交:

(一)盖缴费章的登记证件收据;

(二)各自的身份证(原件)。

如果是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共有的,参照一、二条执行。

四、产权处(或交易所)登记证件收据遗失

房屋权利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本单位出具遗失报告,并在市房产局政务公开网上公布7日或登报公告(有统一刊号的报纸);房屋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本人出具遗失报告并在市房产局政务公开网上公布7日或登报公告(遗失声明表格统一)。

其他领证要求,参照一、二、三条执行。

五、房屋权利申请人不能亲自来领取权证

可委托他人代领权证,需交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代理公证书。

房屋权利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可代为领取其权证,需交验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

六、开发商统一办理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权证,单位统一办理的集资房、房改房、自管产出售的权证领取,可由受委托人统一办理权证领取手续,须提交:

(一)盖缴费章的登记证件收据;

(二)核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私章。

七、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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