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
二、负责县行政区域内房屋测绘、所有权登记、发证和产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备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和期房出售的管理工作,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五、负责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审批、房地产开发、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物业机构行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县内直管公房的管理和私方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七、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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