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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一、房屋权属登记发证

    办事程序:

    1 、产权人提出登记申请,预约外勘时间,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白蚁预防证、竣工验收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

②产权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2 、测量人员现场勘测、调查、指导填表;

    3 、计算机绘图、计算面积;

    4 、出具测量报告;

    5 、审查人员初审、复审、审批;

    6 、缮证人员缮证、制证;

    7 、通知产权人领证,收费发证。

    办事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 57 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

    收费标准:

    (一)、产权登记费:按 [2001] 湘价费字第 261 号文执行,属行政性收费,新标准省物价局正在制定中:

1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费:房屋现值 ×1.5‰

2 、房屋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权利价值 ×0.5‰

3 、遗失、注销登记: 40 元 / 每次、件

4 、 更换产权证工本费:企事业单位 20 元 / 证     居民个人私房 10 元 / 证

    (二)、房地产测量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房字 [2000]68 号文件执行,属服务性收费:

    1 -50平方米,收费 40 元, 50 -100平方米,收费 60 元, 100 -200平方米,收费 100 元, 200平方米以上按差额累进计收;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成果利用 40 元 / 幅。

    服务承诺: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规定: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 40 日内核发产权证。我们承诺: 15 个工作日办理好房屋产权证。

二、房地产转让

    办事程序:

    1 、收件。房地产转让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土地使用权证;

③房地产转让协议;

④转让双方身份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⑤转让方为全民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批文;集体单位须提交职代会同意的文件;独资、合资股份制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国资局同意转让的批文;

⑥商品房转让须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付款凭证。

    2. 查档。工作人员查证房屋档案资料

    3. 外勘。工作人员上门实地查勘

    4. 审批。

    5. 监证。由转让监证柜办理验证手续,当事人缴纳有关税费。

    办事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第 45 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进行管理。

    收费标准:

    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房字 [1998]295 号和湘价服 [2002]34 号文件执行,属服务性收费:

    1. 房改房首次上市手续费 1.5 元 / 平方米

    2. 经济适用住房手续费 1.5 元 / 平方米

    3. 购住宅商品房手续费 3 元 / 平方米

    4. 购非住宅商品房手续费 0.8%

    5. 个人购私宅手续费 6 元 / 平方米

    6. 个人购单位自管住宅房手续费 6 元 / 平方米

    7. 单位购私房手续费 1.8%

    8. 单位购单位自管房手续费 1.8%

    9. 购非住宅手续费 1.8%

    10. 赠与手续费 1.8%

    11. 继承手续费 1.8%

    12. 换房手续费 60 元 / 次

    13. 房屋委托、代管理手续费 按收益的 20%

    服务承诺:

    在提交资料齐全完备的前提下,房地产转让手续 5 天内办妥。

三、房地产抵押

    办事程序:

    1 、收件。房地产抵押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③抵押人、债务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⑤全民单位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文件;集体单位须提交职代会通过同意抵押文件;独资、合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抵押文件;

⑥产权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⑦主合同(借贷款合同)、抵押申请表、抵押合同。

    2. 查档; 3. 外勘;

    4. 审批; 5. 缮证;

    6. 发证。

    办事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第 56 号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进行管理。

    收费标准:

    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房字 [1998]295 号文件执行,属服务性收费:房地产抵押手续费 0.3%

    服务承诺:

    在提交资料齐全完备的前提下,房地产抵押手续 4 天内办妥。

四、 房屋租赁

    办事程序:

    1 、收件。房屋租赁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书面租赁合同;

②房屋所有权证;

③当事人身份证;

④出租共有房屋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

    2. 查档; 3. 外勘; 4. 审批; 5. 缮证; 6. 发证。

    办事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第 42 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管理。

    收费标准:

    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房字 [1998]295 号文件执行,属服务性收费:

    房屋租赁手续费(非住宅) 2%

    房屋租赁手续费(住 宅) 100 元 / 宗

    服务承诺:

    在提交资料齐全完备的前提下,房屋租赁手续 2.5 天办妥。

五、白蚁防治

    办事程序:

    1 、提交房屋建设审批资料及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图;

    2 、填写申请表;

    3 、与县白蚁防治中心签订白蚁预防处理合同;并约定房屋白蚁防治施药时间,白蚁防治所派员前往建设工程现场进行预防处理;

    4 、建立防治档案,定期进行防治工程回访复查。

    办事职责:

    根据建设部 72 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进行白蚁预防。

    收费标准:

    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湘价费字 [1994]77 号文件执行,属服务性收费):

    1 、钢砼结构 按建筑面积计算 1.00 元 /M 2

    2 、砖混结构 按建筑面积计算 1.80 元 /M 2

    3 、砖木结构 按建筑面积计算 2.50 元 /M 2

    服务承诺:

    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保证服务到位,按期复查。

六、房屋安全鉴定:

    办事程序:

    1 、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并交验房屋所有权证;

    2 、房屋安全鉴定办派员到现场勘查、鉴定;

    3 、工作人员对房屋安全进行全面的技术考察分析,作出鉴定结论;

    4 、发放房屋安全鉴定书。

    办事职责: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在使用的房屋或已建成的房屋安全性能的鉴定。

    收费标准:

    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湘价费字 [1994]77 号文件执行,属行政性收费:

    房屋安全鉴定 100 平方米 内 80 元,超过 100 平方米 部分按 0.15 元 /M 2 收取。

    服务承诺:

    在有效工作日七日之内完成。

七、公有住房出售

    办事程序:

    初审收件。售房单位向房改办提供申报资料:

①申请售房报告

②单位售房实施细则

③售房申报表

④房屋所有权证

⑤职务(职称)统计表

⑥工龄统计表

⑦户(室)号对照表

⑧分栋单价评定表

    2 、查勘评估。房改办及县物价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并评定售房单价。

    3 、审批发文。售房单位持房改办审批资料到交易所办理交易审批和产权审批后,房改办向售房单位发售房批文和领证通知。

    办事职责: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8]23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湘政发 [2001]27 号《关于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的通知》,对全县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建设进行管理。

行政审批,不收费。

八、新建房屋审批程序:

    1 、建房单位或个人须提交:

①计划批文;

②用地红线图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③房屋建筑规划平面图。

    2 、执有与县白蚁防治中心签订好的白蚁预防合同。

    3 、开发企业还须提供开发项目登记审批表。

    4 、经核准后,盖建房审批专用章。

    办事职责:

    根据建设部 [1994]493 号文件《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 72 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 [1998]23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必须由房产部门进行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不收费。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1 、营 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 、验资证明;

    4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办事职责:

    根据国务院 248 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进行审核,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确定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房屋装饰装修申办程序

    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2 、房屋建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房屋装饰装修方案和设计图纸;

    3 、房屋使用人是非房屋产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装饰装修的证明。

    办事职责:

    根据《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进行审核把关。

    行政审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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