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科办事公开制度
一、职能
负责芙蓉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收取租赁手续费,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办事依据
1 、 1994 年 7 月 5 日 全国人大党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 1995 年 4 月 28 日 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租赁管理办法》。
3 、 2003 年 12 月 24 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4 、湘价服 [2002]219 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三、办事程序
1 、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赁合同。
2 、房屋租赁当事人到市场管理科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 、经办人审查合格后,经领导批准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4 、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档案。
四、办事要求
1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解除、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或解除、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2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 属于违法建筑的;
(2) 不符合房屋使用标准的;
(3)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4) 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产;
(5)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 、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书面租赁合同;
(2) 房屋权属证书;
(3)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五、收费标准
200 平方米及以下,每宗 100 元; 201 — 500 平方米的,每宗 200 元; 501 平方米— 1000 平方米的,每宗 300 元; 1001 平方米以上的每宗 400 元。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
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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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科办事公开制度
一、职能
负责芙蓉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审查和确认,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房屋交易和抵押鉴证手续,按规定收取有关税费。
二、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 、建设部 1997 年 10 月 27 日 发布的第 57 号令《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 、建设部 2001 年 8 月 29 日 发布的第 101 号令发《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4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 2000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的 83 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5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02 年 10 月 30 日 发布的 77 号令《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6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发布的 78 号令《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三、办事程序
1 、申请登记
2 、房产测绘
3 、产权审查和审批
4 、电脑录入和缮证
5 、收费发证
6 、建立房屋权属档案
四、须提交的资料
( 一 ) 初始登记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或《房屋建筑许可执照》
2 、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明
3 、单位自管产还须提供集体红线图、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4 、产权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法人、经办人身份证
( 二 ) 转移登记
1 、房屋所有权证
2 、转让协议书或公证书、法院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民事调解书
3 、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
4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 、单位自管房屋转让的还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书。
( 三 ) 抵押登记
1 、房屋所有权证
2 、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证明
3 、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4 、主合同 ( 借款合同 )
5 、抵押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或抵押双方议定的房屋价值确认书
6 、单位自管房屋还须提交上级有关批文或职代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共有产权的房屋须提交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 四 ) 补给注销登记
1 、补给注销报告
2 、登记申明作废的报纸
3 、房屋所有权证
五、收费标准
( 一 ) 房屋所有权登记
1 、住宅初始、转移、变更、他项权利登记: 80 元 / 套
2 、非住宅:初始、转移登记: 5 元 / 平方米;变更、他项权利登记:房屋现值 0.05%
( 二 ) 房屋测绘
1 、住宅: 1.8 元 / 平方米
2 、非住宅: 3.2 元 / 平方米
3 、房屋测绘上图: 100 元 / 幢
4 、测绘成果利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每户 40 元
( 三 ) 房地产转让
1 、 个人购住宅或赠与:契税 1% ;手续费 6 元 / 平方米 ( 双方各半 )
2 、个人购非住宅或赠与:契税 4% ;手续费 1.3%( 双方各半 )
3 、单位购住宅:契税 4% ;手续费 6 元 / 平方米 ( 双方各半 )
4 、单位购非住宅:契税 4% ;手续费 1.3%( 双方各半 )
( 四 ) 房地产抵押 ( 累进计费 )
1 、抵押额 2000 万元以下: 0.2%
2 、抵押额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 含 5000 元 ) : 0.08%
3 、抵押额 5000 万元—— 1 亿元 ( 含 1 亿元 ) : 0.03%
4 、抵押额 1 亿元以上: 0.01%
六、法律责任
1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申请登记资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由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实,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2 、以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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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科办事公开制度
一、职能
负责芙蓉区范围内直管公房、私有和特种经营性房屋进行技术鉴定,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
负责芙蓉区范围内面积在 300m 2 以上或工程造价在 30 万元以内,拆改房屋结构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申报登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正常使用。
二、办事依据
1 、 1986 年 4 月 11 日 建设部公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2 、 1989 年 11 月 21 日 建设部 4 号令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3 、 1990 年 3 月 27 日 省建委、省计委、省安委湘建房字第 80 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5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 年第 16 号 )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三、办事程序
( 一 ) 房屋安全鉴定办事程序
1 、由申请人填写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并经当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签署意见。
2 、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 、草拟鉴定书,经主管局长批示后,发出“危房鉴定通知书”。
( 二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事程序
1 、由申请人提交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 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 、现场查勘、记录各种变动房屋结构状况。
3 、初审申报登记意见,经主管局长批示后,作出登记结论。
四、办事要求
1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参与鉴定。
2 、危鉴办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在 10 天内答复,确定时间进行鉴定,并及时发出鉴定书。
3 、 每例房屋危鉴在发出通知书后,应由经办人员将资料整卷归档。
4 、进行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现场查勘,必须有两名以上专管人员参加,对情况复杂的装修房屋可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共同参与现场查勘。
5 、装饰装修办接到申报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约定时间进行现场查勘,并作出是否可申报登记的决定。
6 、每例装修房屋在作出申报登记后,应由经办人将资料整卷归档。
五、收费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市物价局长价房地字 (1997)156 号文件规定,以次计收。鉴定结果为危房的,向房屋所有人收费,为非危房的向申请人收费,收费一律用湖南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 年第 16 号 )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不得收费。
六、法律责任
1 、房屋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经鉴定为危房而未来取有效解危措施的,房屋所有人对造成的事故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2 、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因过失把危房鉴定为非危房,并在有效时限内 ( 一年 ) 发生事故;因拖延鉴定为非危房,并在有效时限内 ( 一年 ) 发生事故;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有上列情况的,危鉴办其鉴定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3 、上述 1 — 2 项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接到举报投诉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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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监管科办事公开制度
一、职能
负责芙蓉区范围内住宅、非住宅、商住两用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政策上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二、办事依据
二○○三年六月八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三、办事程序
1 、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小区依法依规召开首届业主代表大会,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公 ( 以下简称业委会 ) ,并报区局备案。
2 、审核、同意设立业委会,并出具备案通知;若因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的,物业监管科应在接到设立业委会书面申请之日 15 天内作出答复。
3 、业委会持区局同意设立的备案通知,报送相关部门。签发备案通知书的日期为业委会成立之日。
4 、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及业委会的工作,协助、调解小区内矛盾、困难,并及时将重大情况向上级汇报。
5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四、办事要求
1 、监督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经营帐目的管理,要求每季度向小区公布一次。
2 、凡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公示有关经费开支帐目向物业监管科投诉的,经查实,由物业监管科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并及时给予纠正。
3 、及时协调小区内各种矛盾,协助小区解决困难,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市物价局指导价标准收取服务费。
4 、热情接待业主和来访客人,耐心作出答复,尽快落实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解决确实存在的问题。
5 、严禁科室人员在工作中索、拿、卡、要收受他人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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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科办事公开制度
一、职能
负责芙蓉区范围内经济适用房初审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补贴初审及年审工作,协助市局做好农民进城就业廉租住房的审批工作。
二、办事依据
1 、 2005 年 1 月 13 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对象住房补贴的 ( 暂行 ) 办法》。
2 、 2004 年 11 月 13 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农民进城就业廉租住房管理 ( 暂行 ) 办法》。
3 、 1998 年 6 月 ( 长沙市人民政府 45 号文件 ) 。
三、办事程序
1 、农民廉租房:①领取《廉租房申请表》;②申请人身份证;③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④工资收入证明(月平均收入在 1200 元以下);⑤申请人所在地提供处出就业证明;⑥本市区暂住证;⑦法规、法律应提供有关资料,在有关资料齐全后,经主管批准,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
2 、低保对象住房补贴: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和填写《住房困难户情况调查表》经申请人所在地房管所、社区、办事处盖章审核后,交区住房管理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市房产局审批, 15 个工作日完成。
3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在本辖区填写好表格,给社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本人凭户口、身份证、结 ( 未 ) 婚证明原件及有关资料,三日内完成初审手续。
四、办事要求
1 、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三为”服务意识,热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2 、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审核、审批工作。
3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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