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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返回上一页

  为了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违规失职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交易手续公正、合法,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经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工作人员过失、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作出以下规定。

一、责任过失和错案追究范围

( 一 ) 一般情况

  l 、资料交接手续不清,造成档案、资料遗失的;

  2 、电脑录入发生错、漏项的;

  3 、未能及时发现上一环节的错、漏项或发生错、漏项不及时处理的;

  4 、未按照时限制要求移交资料的;

  5 、不按规定程序,超越职权、职责范围办案的;

  6 、不按规定评估计费的。

( 二 ) 各类岗位

l 、收件岗位

  (1) 不按规定的要求收件,造成资料不齐表格填写不合要求而影响工作的;

  (2)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手工收件的。

 2 、审查、审批岗位

  (1) 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转让、抵押、备案登记错误的;

  (2) 外勘人员未查勘或查勘不认真,致使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进行交易的。

3 、立契、缮证、发证岗位

  (1) 立契时未核实当事人的,或未核实清楚的,或过户手续不完善、擅自填发过户手
  续的;

  (2) 缮证不认真,造成填写内容错误的;

  (3) 校核时,未能发现他项权证和过户单填写错误的;

  (4) 领证手续不全而擅自发证的;

  (5) 未收费即过户或发证的。

4 、计费、收费岗位:

  (1) 票据栏目填写不齐或填写错误的;

  (2) 税费率适用错误的;

  (3) 计算错误的;

  (4) 任意改变计征基数的;

  (5) 多收、漏收税费的。

5 、综合管理岗位

  (1) 由于并档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度,或造成确权依据错误的;

  (2) 资料录入、校对不准确造成错误的;

  (3) 未按程序收受冻结,或冻结等司法文书未及时进档,或录入错误,或校对不准确而引
   起纠纷的;

  (4) 提供错误的档案证明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 违规查阅档案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6) 上级下发的文件未及时送达相关人员签收而引起确权或收费等纠纷的;

  (7) 所内发出的文件未及时送达或文字等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追究办法

  1 、综合科检查:每月综合科组织有关人员检查;

  2 、领导抽查:由上级领导、所领导采取不定时抽查的方法发现问题;

  3 、群众举报:包括群众举报和内部职工反映。

三、责任过失分类

  1 、一般过失:没有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不大的;

  2 、较大过失:由于主观过失造成错误,群众意见较大,给工作造成被动或一定经济损失
   的;

  3 、严重过失:由于工作人员责任过失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4 、错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办案规定或操作程序,导致办理的案件认定事实严重
   失实,定性、发证错误及办案中严重不公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处罚措施

  l 、一般过失:每发生一起,在所务会、所职工大会上口头批评,个人在科务会上检讨;
   并按所内规定处罚;

  2 、较大过失:每发生一起,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写出书面检查,酌情扣除当月奖金,视
   情况影响年终奖;

  3 、严重过失:离岗学习三个月,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
   用,扣除当月奖金及年终奖;

  4 、造成错案的,除按严重过失处罚外,调离办案工作岗位,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评聘技术
   职称,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错案责任者 ( 一般过失除外 ) ,取消当年评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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