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房屋安全鉴定及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办事程序
本办公室办理辖区内私有住宅房屋安全鉴定以及特种行业、娱乐场所房屋使用安全审批,鉴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CJ125—99)。
- 鉴定程序
- 受理申请:根据申请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 查勘调查:收集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的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 出具报告:对有产权资料的房屋出具私有房屋鉴定书(范本),无产权资料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打印)。
- 鉴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十日内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为:100平方米以内收取鉴定费80元,鉴定服务费22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按0.15元/平方米加收鉴定费。收费依据为: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及长价房地字[1997]156号文件。
(一)、私有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所有人申请报告;
2、房屋产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若产权人已死亡,须持有法律公证部门签发的产权继承证明;若房屋已买卖,须持有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的房屋交易证明;
3、认真填写《私有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
(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
1、产权人(或使用人)申请报告;
2、房屋产权证、产权人(或使用人)身份证、房屋租赁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房屋经过涉及变动主体结构的装饰装修,须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变更设计及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
4、认真填写《特种行业审批房屋安全评定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
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请广大市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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