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用户留言 企业服务 认证通知
 >> 机构设置图 >> 长沙市开福区房屋产权管理局 >> 政务公开
  办公室
  房屋管理科
  物业监管科
  产权市场科
  计财科
  工会、退休办
  房产发展办
 
长沙市开福区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 >> 返回目录页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9号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

    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上一页    >> 下一页

Copyright (c)2003 版权所有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联系电话:4662665 联系地址:长沙市人民东路与马王堆路交叉路口西北角房产交易大厦
技术支持:长沙力智数字房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