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县房屋产权管理办法和房屋产权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2 )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 3 )负责辖区内房产市场管理,依法规范房产市场行为。
( 4 )负责县内城镇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制订实施办法,审核拆迁单位资格,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拆迁纠纷。协助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等工作。
( 5 )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装饰装修,处理县域内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组织调处房产纠纷和落实房产政策。
( 6 )负责全县直管公房(廉租房)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执法监察。
( 7 )参与研究制定全县住宅规划,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经济适用住宅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县住宅建设。
( 8 )规范全县物业管理市场,负责县域内物业管理监督工作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审批工作。
( 9 )负责对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中介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对全县房地产业的监管、引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 10 )负责全县白蚁防治、灭治管理工作。
( 11 )管理局属单位,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12 )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